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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的规定是: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清算人才有资格申请企业的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重整。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不是谁都能申请,而是有法定条件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申请企业破产。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等都是十分常见的企业的变更形式,此时如果我们作为企业的管理人的话,一定是要注意相关的企业的利益的保护的。

2、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能不能申请重整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之所以没有提及你说的情况,是因为重整的制度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现实中债务人肯定比债权人更清楚自己的企业情况,以及有没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再申请重整的,大多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成为债务人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债转股或者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债务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司破产

债权人享有法定的申请公司实行破产程序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交对债务人进行重组或破产清算是申请来维护自身利益。
当企业已经依法律程序正式宣告解散而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是在完成清算后由于资产不足仍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依照相关法规负责监管和处理该事项的责任人亦需向司法部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4、破产重组需要什么条件

破产重组需要的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组需要的手续:

1、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3、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4、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6、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尽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7、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破产重组需要的条件有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风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5、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债权人如何申请破产?

当前环境下,许多债权人都面临“要债难”的问题:主动和解发现债务人债务缠身无力偿债、诉至法院发现诉讼周期长、审判过程中遭遇刑民交叉干扰诉讼、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债权人如何申请破产?
网友咨询:
A公司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缺向B公司借款1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A公司主动提出以名下办公场地抵押担保,遭到B公司拒绝。A公司提出C公司为保证人。同时,A公司主动将其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C作为反担保,并做了抵押登记。C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李四东律师解答:
鉴于保证人B公司的保证责任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后,债权人再参加分配。如果在诉讼终结前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以预留,待债权确定后分配给债权人。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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